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对罗某某伤害致其重伤的处理方式不满,伺机自行报复罗某某以寻回面子。1999年11月22日晚7点30分左右,朱某某携带水果刀乘摩的至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村,见罗某某在家中一楼坐着,遂拿刀朝其颈部捅刺,随后逃离现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出血而死亡。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云南省楚雄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997年罗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季某甲、季某乙、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血样采集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省
检察官助理:冯瑞颖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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