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幢**房。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幢**房。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7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先后担任**银行**支行**岗、**大道支行**、**支行**部**期间,伙同先后担任**银行**支行**(派遣)、**大道支行公司**(派遣)、**、**支行**的李某等,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在帮助刘建璋、刘国燕(均另案处理)以苏某某、赖某某、刘某甲、湛某某、广州市**流利纺织品经营部等12人及2个单位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未对上述贷款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收入证明、购销合同、房产交易、抵押物权属及价值等贷款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朱某某等还授意广州**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朱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虚高贷款抵押物广州市增城区**街**街**号、增城区**街**山庄**街**号、**山庄**街**号、增城区**镇**街**号等27套房产的价值,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78897000元,其中,朱某某向11人、2个单位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9070000元,李某向12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22770000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朱某某造成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160478831.6元,李某造成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10621874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情况、岗位职责、权限、中信银行贷款规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工作收入证明、购销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贷款信息表、抵押物处置情况表、银行流水、工商资料、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赖某某、湛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丙、刘某丁、何某某、温某某、刘某戊、肖某甲、肖某乙、列某某、梁某甲、袁某某、符某某、梁某乙、曾某某、郭某某、卓某某、邱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王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刘建璋、刘国燕、朱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的供述及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房地产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一百五十一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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