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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微信上添加被害人莫某某为好友,朱某某对莫某某谎称要与其合作经营米粉店。同年4月12日,朱某某邀请莫某某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考察店面及商量合作事项,谎称要交店面的押金、进场费等费用,骗取莫某某支付25000元的合作费用(微信转账,支付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欧岗西街)。朱某某收取了合作款项之后,没有落实租赁店面,也没有经营米粉店,而是将合作款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2020年5月,莫某某要求退款,朱某某退了500元之后逃匿。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抓获并移交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韶隐

                              202118

                                   

附件1.被告人现关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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