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小某、罗快寻衅滋事)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住该地。2012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该地。2004年7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某、罗快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朱小某、罗快和陈某某(未到案)到内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蟠龙路“渝富桥保健中心”保健按摩,在结账时以该保健中心收费过高为由,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罗快以去想办法找钱为由离开,陈某某付了自己的账后也离开,两人分别到我区一小区房屋找余某某(另案处理)。期间,罗快接到朱小某电话后在房屋内拿一把刀和陈某某、余某某一起到保健中心,看见朱小某和保健中心工作人员胡某某、聂某某发生冲突,罗快便持刀砍伤胡某某,朱小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伤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小某、罗快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某、罗快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某系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罗快系自首;两人均系累犯,均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被告人朱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罗快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两被告人均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0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