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王静”),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候某某(男,本案死者)于2018年4月23日结婚。婚后,朱某某及儿子熊某甲与候某某共同生活。朱某某因不满候某某经常打骂熊某甲,逐渐产生了杀害候某某的想法。2020年2月14日晚,朱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的家中,将自己服用的富马酸喹硫平片和艾司唑仑片掺杂在候某某平时服用的西药中并让其服下。次日6 时许,朱某某趁候某某沉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毛线捆绑候某某的手脚。候某某醒来后,与朱某某发生搏斗。其间,朱某某用围巾、电线勒候某某颈部,直至其失去反抗。随即又用胶布将塑料袋缠绕在候某某头上,封住口鼻,致候某某当场死亡。当日下午,朱某某将电线、毛线、围巾等作案工具丢弃在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沙湾路段后,前往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报案称候某某在家中病死。经鉴定,被害人候某某系被捂压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候某某心血中检出艾司唑仑和溴敌隆;被告人朱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线、毛线、围巾等物证的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
3.证人熊某甲、余某某、熊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报告、病理鉴定报告、毒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朱某某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铭
检察官助理:钟兴全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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