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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小兵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482号 

  被告人朱小兵,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老房子**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村)。2009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2年12月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3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年;2018年6月4日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吸毒人员金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新吉假日酒店附近一家小餐馆委托被告人朱小兵购买毒品,并当场给了被告人朱小兵1400元现金。后被告人朱小兵到莱卡小镇购买了三粒麻古及一点冰毒,在吸毒人员金某某的车上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金某某,两人到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老房子三楼被告人朱小兵住处一起吸食了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剩下的两粒麻古和冰毒由吸毒人员金某某带走。

2020年6月8日左右,吸毒人员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小兵购买毒品麻古,后被告人朱小兵在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老房子楼下将两粒麻古交给吸毒人员臧某某,吸毒人员臧某某现场支付1000元现金。

2020年6月10日左右,吸毒人员臧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小兵购买毒品麻古,后被告人朱小兵在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老房子楼下将两粒麻古交给吸毒人员臧某某,吸毒人员臧某某现场支付1000元现金。

被告人朱小兵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金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小兵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兵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小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小兵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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