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朱家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证,被告人朱家云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6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证,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9日被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家云、孙某某、朱某甲、贺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朱家云的妹子朱某乙家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被告人王某甲的妹子王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口角纠纷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架”在昭阳区**镇汽车客运站旁的“**非凡网吧”门口解决,朱某乙一方邀约被告人朱家云、尹庆露、王某某、孙某某、朱某甲、贺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罗某某(二人未达刑事责任)等十余人,王某乙一方邀约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泰某某、刘某某、王某丙、张某某、谢某某(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双方驾车到达该网吧门口后,被告人王某甲一方持械将被告人王某某的右手砍伤后均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云、王某某、孙某某、朱某甲、贺某某、尹某某、王某甲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家云、王某某、孙某某、朱某甲、贺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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