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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朱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3********,回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叁陆伍医院。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7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1时05分,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国道227线3567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对廖某某(取保候审)驾驶的从勐啊驶往昆明的云******大货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货箱内的18个编织袋内各查获毒品1包,共计18包。经侦查,2020年3月4日11时47分在昆明市官渡区**建筑有限公司停车场将前来取货的被告人朱某抓获。经鉴定、称量,查获的18包毒品中,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13916克,平均含量为75.5%;片剂状甲基苯丙胺净重25270克,平均含量为14.8%;白色块状海洛因净重1045.8克,含量为60.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蓝白色笔记本一本;3.证人廖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澜沧县叁陆伍医院;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光盘16张;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查获的蓝白色办公抄写本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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