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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保风),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昆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区**栋**)。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资,于2014年6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晓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昆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吊销)开票单位,收取价税合计金额8-10个点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发票,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667597.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为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份,金额共计3291327.34元,涉及税款559525.66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559525.66元。

2.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间,为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份,金额共计3040076.97元,涉及税款516813.03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516813.03元。

3.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为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包某某、翟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金额共计2857134.21元,涉及税款485712.79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485712.79元。

4.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通过施某某(另案处理)为钟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金额共计620858.98元,涉及税款105546.02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105546.02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抵扣证明、身份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667597.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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