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合浦县**镇**街**号时准备买香烟,当发现屋主被害人黄某某坐在椅子上打盹,贼心顿起潜入屋内盗窃抽屉里的3200元现金后即被受害人黄某某发现,黄某某抓住被告人朱某某的手并大声呼喊,被告人朱某某挣脱黄某某的手跑出街边叫“阿国” (身份尚未查明)开摩托车搭其逃离。
2018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合浦县**镇**路**名园**栋**号商铺(**商行),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在收银台上打盹,收银台上放有一台苹果6S手机和一台苹果7手机即入内盗走,该被盗苹果6S手机时价6088元、苹果7手机时价4950元人民币(参数不详,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8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合浦县**镇**街**号的“**馆”发现收银台无人且有一台OPPO手机,便把手机装在口袋里并拉开收银台的抽屉翻找钱物,此时被害人吴某某返回来看见手机不见了,有个陌生人翻找收银台的抽屉,即抓住朱某某大声呼叫抓小偷,周围群众闻讯合力上前将朱某某制服并报警。经过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吴某某被盗手机价值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估价结论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刑事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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