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朱宏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2017年12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2018年7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对朱宏伟开具拘留证后未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2月20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3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宏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上旬一天,文某某、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口从被告人朱宏伟手中购买了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文某某向被告人朱宏伟支付500元现金。
2、2018年4月中旬一天,文某某、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昭山示范区易家湾派出所后面民房楼下从被告人朱宏伟手中购买了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文某某、彭某某未支付被告人朱宏伟毒资。
3、2018年4月中旬一天,文某某、彭某某、沈某某在湘潭市岳塘昭山示范区易家湾派出所后面民房楼下从被告人朱宏伟手中购买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沈某某向被告人朱宏伟支付200元现金。
4、2018年5月初一天,文某某、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柏丽广场路口从被告人朱宏伟手中购买了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文某某向被告人朱宏伟支付500元现金。
5、2018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朱宏伟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昭山派出所后面民房内以35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曾某某。
6、2018年至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朱宏伟在湘潭市雨湖区鸿达酒店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曾某某。
7、2018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宏伟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宋某某和袁某某。
8、2018年8月7日19时许,谭某某(已判刑)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微信联系租住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名苑的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了被告人朱宏伟。随后被告人朱宏伟带着1克冰毒来到陈某某租房处,因所带冰毒数量过少,被告人朱宏伟便带着陈某某回去再拿冰毒,接着被告人朱宏伟和陈某某一起来到株洲市天元区逸景华天酒店与谭某某进行交易。谭某某向被告人朱宏伟购买冰毒约10克,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朱宏伟支付宝账户“***”支付毒资2700元。
9、2018年8月9日21时许,谭某某微信联系陈某某欲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朱宏伟遂将20克冰毒送到陈某某租住处。随后,谭某某赶到陈某某租住处拿货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毒资4600元,陈某某向被告人朱宏伟微信账号“***”转账4400元。
10、2018年8月10日2时许,谭某某微信联系陈某某欲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陈某某赶至被告人朱宏伟住处拿到30克冰毒。4时许,陈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逸景华天酒店附近等待向谭某某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朱宏伟先后10次共计向他人贩卖约1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1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宏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称量、取样封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伟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八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宏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蕾
代理检察员:席虎啸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宏伟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