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朱宏亮,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8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于2013年8月1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宏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宏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宏亮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后山指挥部居民房楼下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玉骑玲”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于2020年4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奉节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72元。
被告人朱宏亮于2020年4月22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其家中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车辆信息复印件、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宏亮的供述和辩解;
4.奉节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宏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宏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宏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朱宏亮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宏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牟雁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宏亮现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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