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3********,汉族,技校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街**号**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小麻后,多次贩卖毒品小麻给吸毒人员郭某某、王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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