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婷婷,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中专文化,医院护士,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路**号**广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被告人朱婷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婷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婷婷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余栋华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刷抖音结识被告人朱婷婷,后双方相互添加微信等联系方式。被告人朱婷婷虚构舅母住院需要医疗费用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28948元(已扣除朱婷婷以自己生病及买年货、交社保、交水电费等理由向夏某某的借款125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朱婷婷退还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7600元。
被告人朱婷婷于2020年3月10日至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案发后继续退还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59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婷婷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勘验、扣押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提取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婷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婷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婷婷现取保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泰高检二部刑变诉〔2020〕1号
被告人朱婷婷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以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刷抖音结识被告人朱婷婷,后双方相互添加微信等联系方式。被告人朱婷婷虚构舅母住院需要医疗费用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33048元(已扣除朱婷婷以自己生病及买年货、交社保、交水电费等理由向夏某某的借款125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朱婷婷退还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7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伟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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