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现租住在娄底市娄某某**街山**小区**栋。因涉嫌伪造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购买了两个微信号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个办假证的店铺,利用网络接单,为他人制作并贩卖假证件。具体事实入下:
1、2019年9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钟某某(己取保候审)为了消除违章方便,指使其员工陈某某(己取保候审)到网上找人制作假行驶证,后陈某某在淘宝网上查找到朱某,二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制作一本行驶证100元,后陈某某根据钟某某的安排,先后要朱某伪造了15本假行驶证,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朱某1500元钱。
2、2019年9月30日,闫某某(原名为梁某某)因驾考失败后在淘宝网上查找到朱某,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后,闫某某要朱某为本人其伪造了名字为梁某某的驾驶证,闫某某支付了180元给朱某。
3、2019年10月16日,刘某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证被扣,于是在淘宝网上查找到朱某,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后,刘某某要朱某为本人其伪造了一本驾驶证,刘某某支付了260元给朱某。
2019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某某**加油站附近的**网吧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扣押了作案用的手机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记录、变更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及同案人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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