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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环非法制造枪支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朱某环,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汉族,高中辍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小区**栋**,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6日,以被告人朱某环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朱某环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准星、金属握把、射钉弹等枪支零部件,并自行学习和试验制造枪支方法,成功组装三支枪型物品,用于自己使用,并将该三支枪型物品放置在其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大道**小区**栋**的家中收藏。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大道**小区**栋**将朱某环抓获,并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查获三支枪型物品、射钉弹一批、钢珠三瓶、铁砂两瓶、无缝钢管加膛体配件等物品。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三支枪型物品,其中两支枪型物品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力分别为143.43焦耳/厘米2、124.48焦耳/厘米2;另一只为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环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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