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坤灿,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7年11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瑶族,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84********,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迳口水电站附近,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朱坤灿购买了一小包冰毒。被告人钟某某将上述冰毒吸食一部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到本市白云区夏茅村沙园坊十字大街19号的“美而惠超市”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转卖该包冰毒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民警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缴获手机一台和准备交易的l小包冰毒(净重0.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朱坤灿,缴获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的供述;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4.鉴定意见;5.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坤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坤灿、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散件(讯问笔录) 2份,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4.《量刑建议书》共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2份。
6.作案工具手机、涉案毒品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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