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治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号**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强制戒毒二年(未执行)。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20年6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现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收治)。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20年6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沿江风光带城市之光地段附近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邓某某被盗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1779.32元。
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4.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木鱼湖公园停车场附近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墨绿色爱狮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5.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6.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步步高乐淘城入口处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黄某某被盗豪爵牌摩托车评估价格为3635.4元。
7.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停车位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台深蓝黑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王某乙被盗狮龙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328.8元。
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天虹广场B座电梯口前坪停车位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枣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李某某被盗狮龙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416.8元。
9.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广电中心停车坪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10.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优狐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谭某某被盗优狐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430.4元。
11.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锁、点火,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望风、骑车,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两人吸食。
1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环卫处休息室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锁、点火,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望风、骑车,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道易行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两人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严某某被盗道易行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1078.8元。
13.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锁、点火,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望风、骑车,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橙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两人吸食。
1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东方红广场前坪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锁、点火,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望风、骑车,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两人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汤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3158.4元。
15.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市民之家工地大门右侧辅道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锁、点火,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望风、骑车,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置毒品以供两人吸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张某某被盗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264.8元。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李某某被盗狮龙牌电动车评估价格为2416.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作案15次,盗窃金额共计19092.72元;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作案5次,盗窃金额共计6502元。
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小单等书证;2.证人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被告人朱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均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密
检察官助理:张思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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