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咏波,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单元**楼**室。曾因吸毒,于2005年3月被襄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8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咏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咏波到本市鱼梁洲开发区**小区内,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天籁牌轿车车门拉开,盗走800元现金等物品。
2.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咏波到本市鱼梁洲**路**小区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停放在此的广本宾智、哈佛H6运动版二辆轿车内的黄鹤楼“硬珍品”牌香烟2盒、“祝福”牌香烟4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68元)。
3.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咏波到本市**巷**小区院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轿车内的黄鹤楼“侠骨柔情”牌香烟1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朱咏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咏波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静
附:
1.被告人朱咏波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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