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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启发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启发,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号)。1993年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启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启发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村*号,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

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朱启发采用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村*号,窃得现金人民币320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启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启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启发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宏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启发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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