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朱发望,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发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发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朱发望先后到奉节县白帝镇前进村、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入户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4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7日16时某某,被告人朱发望到奉节县**镇**村**组**号曾某某家中,将曾某某放在家中卧室柜子抽屉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800元盗走;
2.2020年5月4日16时某某,被告人朱发望到奉节县**镇**村**组**号毛某某家中,将毛某某家中卧室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朱发望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泰悦广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语翻译证书及教师证复印件、证明、残疾证登记信息、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发望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发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发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发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发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朱发望系又聋又哑的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朱发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发望现被羁押在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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