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朱双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均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双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一处马路边,盗走一辆车门未上锁的小车内两块“仿劳力士”R0LEX牌手表,其中一块为银灰色R0LEX牌手表,一块为金黄色R0LEX牌手表。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朱双某身上扣押到两块R0LEX牌手表。经鉴定,被盗两块手表价值人民币1120元。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双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室路**街,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未上锁的车牌号为闽******车内的一瓶贵州习酒。后被告人朱双某以350元的价格将该瓶贵州习酒卖给林某某开设的“**商行”。2020年3月20曰下午,民警在“**商行”林某某处追回一瓶被盗的贵州习酒。同月31日,民警将被盗习酒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习酒价值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双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街**弄附近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卓某某未上锁的车牌号为闽******车内的四包冬虫夏草牌香烟。所盗四包香烟其中二包已被被告人朱双某消费完。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朱双某身上扣押到二包被盗的冬虫夏草牌香烟。同月31日,民警将二包被盗香烟发还给被害人卓某某。经鉴定,被盗四包冬虫夏草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
4.2020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朱双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未上锁的车牌号为闽******小车储物柜内人民币26600元。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朱双某身上扣押到人民币11600元。次日,民警将被盗人民币116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5.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双某窜至莆田市城厢区**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未上锁的车牌号为闽******车内储蓄盒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13日下午,民警在被告人朱双某身上扣押到人民币300元。次日,民警将被盗人民币3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5月13日,朱双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医院附近被抓获。被告人朱双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双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双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双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双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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