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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厚福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厚福,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号,家住**镇**村**号。1995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2010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厚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朱厚福虚构其侄子系公司领导、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汤某某出租其位于本市奉贤区**路**号厂房的事实,以疏通关系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中华(软)香烟2条、海鲜大礼包2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厚福于上述时间以上述方式诈骗其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厚福处扣押建设银行卡一张。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厚福到案经过。

4、户籍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厚福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5、被告人朱厚福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厚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厚福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厚福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少鹏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朱厚福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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