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于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2时许,经预谋,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来到惠城区小金口**街(**)**巷**号实施盗窃,两人从没有关闭大门的一楼进入,将被害人胥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黑色广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6.31元)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朱某甲。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316.31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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