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朱剑锋,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剑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剑锋及其朋友薛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赖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日出酒吧门口因口角产生矛盾。随后,被告人朱剑锋因气愤跑到日出酒吧对面即飞来湖食街“鱼先生”大排档,进入该大排档的厨房内取走一把菜刀,随机返回清城区日出酒吧门口,持刀对被害人黄某某追砍,致被害人右手手臂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2.证人黄某桂、薛某锋、胡某平、蓝某森、李某福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荣、赖某龙的陈述;4.被告人朱剑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剑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剑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剑锋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剑锋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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