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毛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419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文盲,案发前系**,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5年9月21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8月1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上海**汽车服务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9年11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等处,通过提供赌博账号及密码,雇佣谢某甲(另行处理)等人负责电脑操作等事宜,招揽周某甲、宋某某、周某乙、史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以从中抽头营利,直至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案发当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6,7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朱某、毛某某亦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毛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后期,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丁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赌场内工作及该赌场由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开设的事实;

3.证人周某甲、宋某某、周某乙、史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房屋内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的事实;

4.证人汪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截屏图片等书证,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5.涉案赌博网站页面及投注情况截屏图片,证实涉案赌博账户的投注金额;

6.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人员之间就参赌事宜进行沟通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赌场的具体状况及赌资等物品的扣押、发还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参赌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

9.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的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时间;

10.证人钱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查获涉案赌场及抓获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的经过。

11.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账号及密码供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毛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毛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检察官助理钱晨嫕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毛某某现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含案款人民币13,700元)》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