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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8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号院**号楼**。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8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冒充国务院工作人员身份,称能给被害人张某某女儿办理国资委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中心的正式工作。2014年6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通过网上银行给被告人朱某某转账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缴纳房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单行材料三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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