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7********,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居委会**组。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0********,汉族,大专,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小区**幢**室。2016年7月20日因赌博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五十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4********,汉族,初中,打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居委会**组**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3********,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3********,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路。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4********,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花苑**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酒后至建湖县歌友会KTV唱歌因定的包厢被他人使用,拒绝歌友会KTV工作人员更换相同包厢意见️而发生争吵,随意殴打歌友会KTV工作人员阮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许某某、祁某某、张某乙等人,其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持花瓶、烟灰缸、花盆、垃圾桶金属框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经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被害人阮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四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7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7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涉案人员案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证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韩某某、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建湖县看守所,其他6名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