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2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期间负案在逃,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武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朱兵毕(已判决)、张勇(已判决)、雷启群(已判决)驾驶宝马车,周润龙(已判决)、张潜(已判决)驾驶奔驰车,方雷(已判决)、李家全(已判决)驾驶丰田车携带资金,先后从昆明出发到达中缅边境购买毒品。同年12月8日,朱某某等八名被告人驾车返回昆明,途中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张潜、朱兵毕、雷启群在无牌奔驰越野车上被抓获,周润龙、张勇、方雷、李家全在云A****丰田越野车上被抓获,民警现场从丰田越野车后备箱四个编织袋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722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6.24%;毒品海洛因净重1382克,经鉴定海洛因平均含量57.26%;自动步枪一支、步枪子弹40发,军用手枪两支、手枪子弹70发,经鉴定构成枪支、弹药。全案还缴获朱某某宝马X6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枪支、弹药及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物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毒品称量笔录、涉案毒品移交手续、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毒品及枪支弹药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参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曹庆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
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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