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朱兵站,男,1976 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6********,汉族,大学文化,曾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栖霞区**西路**号**花园**幢**室。被告人朱兵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兵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兵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本案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朱兵站入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南京项目公司总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朱兵站利用其全面负责**集团南京分公司各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了项目承包商刘某甲、马某某及陈某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朱兵站收受刘某甲、马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30万元。
2.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朱兵站收受陈某某通过中间人刘某乙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35万元。
3.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朱兵站收受陈某某通过中间人刘某乙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朱兵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事任命书、劳动合同、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审批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兵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兵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 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兵站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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