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斌,绰号“兵阿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1996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燕娟,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9月26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26日中午,被害人孙某某、姚某某外出回到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塔下村孙某某经营的发廊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朱某发生吵架推搡,后被告人朱某在发廊的客厅中,持水果刀多次刺中被害人孙某某的胸腹等部位,被害人孙某某被刺伤后逃到发廊客厅外大门处倒地,后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孙某某拖回客厅。期间被害人姚某某逃进发廊内的小房间准备打电话叫人,被告人朱某将门撞开与姚某某争抢手机,后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姚某某致其晕倒在地。作案后,被告人朱某将水果刀及被害人孙某某和姚某某的手机丢弃在发廊后面的池塘里,后逃离现场并潜逃外地。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朱某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候集镇高寺村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孙某某系胸部及左腰部被扁平单刃锐器刺伤致左心室、右心房及左肾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乙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