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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兴建贪污、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三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朱兴建,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沛县**公司**所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兴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沛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兴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沛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9月23日,该案被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0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朱兴建担任沛县**公司**所**,利用该公司受国有公司江苏省**公司沛县**公司(以下简称沛县**公司)委托对**电网沛县农村地区线路维护、检修,抄表收费等职务便利,将代收的电费据为己有,共计人民37906995元。其中,被告人朱兴建伙同下属田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侵吞电费893789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朱兴建接受辖区企业徐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欧某某请求,同意为该公司冒用辖区低电价用户(当地俗称“北网”用户)户名违规享受优惠。被告人朱兴建伙同下属田某某私自为该企业安装隐蔽供电线路供电,以需要以冒用的户名缴电费为由代收电费,后将电费据为己有。2011年12月,被告人朱兴建因线路检查,停止了该供电线路,后又恢复供电,但未让田某某再参与。200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朱兴建共计侵吞电费人民币36696243元。其中,被告人朱兴建与田某某共同侵吞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电费 人民币7727143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朱兴建伙同田某某违规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安装临时用电,以帮助办理临时用电正规手续、代收电费名义,侵吞该公司缴纳的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间电费共计人民币1210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公司与沛县**公司委托经营合同、**公司和**公司账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朱兴建的供述和辩解;

5.沛县监察委员会委托沛县**公司对**公司电路勘验检查笔录及报告等。

二、盗窃

2011年10月和2014年10月,被告人朱兴建接受欧某某再次请求,答应安排徐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冒用低电价用户违规享受优惠。被告人朱兴建明知上述公司均不在其任职的**所辖区,仍偷接线路向上述公司供应电能,谎称代收**公司、**公司电费收取钱款并据为己有。2011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兴建收取**公司钱款人民币24064000元;2014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兴建收取**公司钱款人民币22646000元,共计人民币467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和**公司账目、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欧某某、魏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兴建的供述和辩解;

4.沛县监察委员会委托沛县**公司对**公司、**公司电路勘验检查笔录及报告等。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0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朱兴建担任沛县**公司**所**,利用对沛县农村地区线路维护、检修,抄表收费等职务便利,为辖区**公司使用低价电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公司负责人欧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2.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朱兴建的供述和辩解等。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朱兴建被沛县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建身为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兴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桂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兴建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3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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