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0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号,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号,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6年2月19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一出租房,推门进入胡某某父母的住处实施盗窃,被胡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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