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玉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玉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玉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园、徐州市泉山区**花园的家中容留张某甲、马某某、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园的家中容留张某甲、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
2.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园的家中容留张某甲、马某某、孙某某吸食氯胺酮;
3.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滨湖花园的家中容留张某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0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藏于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花园的家中。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的指使下,将该2支枪支带回其徐州市鼓楼区**村的家中代为保管、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的指使下,将被告人朱某某藏匿于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家中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带回其徐州市鼓楼区**村的家中代为保管、藏匿。2019年7月3日,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村的家中将上述2支枪支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等。
200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玉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并将上述2支枪支藏于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号的家中。2019年7月12日,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玉某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号的家中将上述2支枪支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玉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玉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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