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小梅,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礼发,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0********,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林森、郑国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垂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1********,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的甲村和相邻的乙村因渣土车的通行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与甲村、丙村的朱某甲、石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均已判刑)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喝茶时,商量如果乙村村民不允许甲村的渣土车经过,就使用暴力迫使对方让步,且就如何实施暴力犯罪进行了布置策划。石礼发当场给朱某戊人民币1000元租借车辆用于作案,由石某甲、朱某乙预备多把铁铲,由朱某己等人预备若干把砍刀与斧头等凶器藏匿于承租来的两辆丰田牌轿车后备箱中,由朱某乙与朱某某购买十多顶猴子帽于作案时蒙面。
2013年10月19曰中午12时许,甲村雇的渣土车在乙村的水泥公路行使时被乙村村民拦下。恰巧乙村的被害人王某甲开着号牌为琼AB****的别克牌君威轿车,载着被害人黄某甲、何某某、夏某某三人路过该地点。王某甲、黄某甲下车参与交涉数分钟后回到车上正打算离开时,有乙村村民叫喊称不让渣土车进村,朱某甲遂喊出“用土将路堵上,打死他们”,听到号令后,预先埋伏在现场以及乘坐两辆丰田牌轿车赶来的石某甲、朱某乙、朱某己、朱某丁、朱某丙、朱某戊、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等十余人手持凶器,部分人戴着猴子帽蒙住脸部,冲上前去围住琼AB****别克牌君威轿车打砸。石礼发持铁铲伸进被砸碎驾驶座玻璃的轿车内,捅打王某甲。朱垂云持铁铲击碎副驾驶座玻璃。朱某某持铁铲打砸轿车前引擎盖和后备箱。朱某某持斧头追砍路边乙村的村民。石某甲用铁铲猛砸轿车后窗玻璃,参与追打弃车逃跑的黄某甲、夏某某等人。朱某己持刀追赶并砍伤黄某某。朱某乙持铁铲打砸车后窗玻璃。朱某戊持铁铲打砸车后备箱盖。在王某甲等4名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后,参与打砸的被告人逃离现场,石礼发、朱某己、朱某某等人将作案凶器丢弃于海口市**站一带的**快捷酒店外。朱某某、朱垂云将作案凶器丢弃于海口市琼山区城南路附近。石礼发给参与打砸的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戊、朱某己等人在内的部分参加人员每人发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下午1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石礼发、朱垂云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5时40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石礼发、朱垂云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七万元,取得被害人黄某甲谅解。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甲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何某某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夏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琼AB****别克牌君威轿车前挡风玻璃修复等费用合计价值人民币8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黄某乙、王某乙、钟某某、王某丙、甘某某、王某丁、黄某丙、朱某庚、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夏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4. 同案人朱某甲、石某甲、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朱某乙的供述;
5. 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的供述与辩解;
6.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伙同朱某甲、石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结伙打砸他人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8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石礼发、朱垂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礼发、朱垂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两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石礼发、朱垂云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石礼发、朱垂云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礼发、朱垂云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石礼发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朱垂云现被取保候审,朱某某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0763****(保证人朱某辛1888989****);被告人朱某某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38979****(保证人朱某壬1887614****);被告人朱垂云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30891****(保证人关某某138763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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