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朱佑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2********,汉族,小学肄业,住湖北省麻城市**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佑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佑喜伙同朱某某、肖某甲(均已判决)在湖北红安、麻城、武汉新洲、武汉黄陂等地,采取秘密手段,先后作案13起共盗窃20头牛,均销赃给肖某乙(已判决)。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认定,上述被盗20头牛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永佳河镇五家冲村三组新田铺湾25号。肖某甲在面包车上放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下车,利用携带的撬杠、液压剪等工具将牛舍门锁打开后,将徐某某一头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2、同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夫子河镇纸棚河村三组17号,采取上述手段,将邹某某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3、同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永佳河镇二里河村九组王家畈湾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余某甲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4、同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永佳河镇二里河村八组王家畈湾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余某乙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5、同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夫子河镇杨畈村程家河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程某某家牛舍内两头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6、同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前湾村李家前湾二组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李某甲家牛舍内两头价值人民币16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7、同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军刘湾4号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黄某某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水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水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8、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新洲区道贯河汉子山村金刘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刘某某家牛舍内两头价值人民币10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9、2019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东湖村王家渡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王某某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水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水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10、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方湾村洗马潭周湾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周某甲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水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水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11、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周岩村周家堰大湾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周某乙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12、201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岐亭镇官塘村四组官塘稍垸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赵某甲家牛舍内一头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13、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佑喜和朱某某乘坐肖某甲驾驶的东风牌面包车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岐亭镇戴家垸村三组戴上垸湾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戴某某家牛舍内五头价值人民币37500元的黄牛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新洲区三店街,销赃给肖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监控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邹某某、余某乙、余某甲、程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赵某甲、李某乙、戴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赵某乙证言;5.价格结论认定书;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被告人朱佑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佑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佑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佑喜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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