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六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队**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涂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从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费雪注册商标玩具,通过其经营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及微信销售给客户,销售额达人民币583115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价值人民币121360元的假冒费雪注册商标玩具。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通过**玩具专营店、玩具**旗舰店、**玩具专营店三家**店进行销售,销售额达人民币146990.3元。
2019年6月18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路**产业园**号楼**层福州**贸易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同时当场查扣假冒费雪注册商标声光安抚海马15个,假冒费雪注册商标轻便摇椅35个,价值人民币10985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侯县公安局上街分局扣押到案的假冒费雪注册商标玩具(照片);
2.书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费雪”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谅解书,闽侯县公安局上街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提取笔录、销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岳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16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对其销售清单辨认,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对其存放假冒费雪玩具的地点的辨认,对其销售清单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831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6990.3元,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军
检 察 官:陈则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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