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朱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5510,汉族,专科文化,原平顶山市公安局***分局民警,住平顶山市**路***号楼**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从河南省郑州监狱解押回舞钢市看守所,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原系平顶山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后于2014年10月17日被辞退。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能够为他人安排工作,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万元、李某某6.5万元、李某甲10万元,共计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收条、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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