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87********,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市**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来到恩施市**中心E区环路边临时停车区,透过车窗,看见停放在此的一辆奔驰牌商务车(车牌号为鄂Q*****)内有大量烟酒,便趁无人之机,捡起路边的石头砸破该车的后挡风玻璃,盗走车内的黄鹤楼牌(软1916)香烟5条、国窖牌1573(浓香型)白酒3箱(共计18瓶)。
同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来到恩施市**殷某某开设的“**烟酒”商铺,将盗得的5条黄鹤楼牌(软1916)香烟变卖,获利4000元人民币。后,朱某将盗得的国窖牌1573(浓香型)白酒其中2箱(计12瓶)送给朋友唐某某、 4瓶存放于朋友刘某处。经鉴定,被盗的5条黄鹤楼牌(软1916)香烟共计价值4900元人民币,3箱(共计18瓶)国窖牌1573(浓香型)白酒共计价值14940元人民币;该车被砸坏的挡风玻璃损失价格共计价值1275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国窖牌1573(浓香型)白酒16瓶、黄鹤楼牌(软1916)香烟5条,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月11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现金14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白酒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勘验、辨认笔录、示意图、照片等勘验、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6.证人唐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动退赃,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饰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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