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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2014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至青田县**街道***村***号,然后使用该户院子内摆放的桌子、梯子等工具爬窗入户实施盗窃,在该户二楼房间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石郭上村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朱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退赃记录截图,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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