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朱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2000********,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学院智能装备学院机电**班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在互联网上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已注册的使用的实名微信号及配套的微信登入密码、支付密码,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其就读的学校内等地,加价出售给微信号为“wc74882****”(微信昵称:ALen1)进行牟利,共计出售实上述微信账号及密码信息227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3.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4.财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在读学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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