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朱仁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陈婕,天津行通(河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仁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仁某在无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为在承揽建筑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1513万元。其中:
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朱仁某经徐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时任发包单位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结识。经张某某推荐,被告人朱仁某以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天津某某大学新校区一期项目部分建筑工程。朱仁某为感谢张某某及徐某某的帮助,分三次给予张某某、徐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经张某某授意,上述钱款均由徐某某代为保管。
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朱仁某再次在无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资质的情况下,经时任发包单位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推荐,以珠海市某某公司的名义承揽天津某某大学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朱仁某以好处费的名义,给予张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仁某为感谢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无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资质的情况下顺利承揽相关工程,以及继续为其提供帮助,朱仁某应张某某的要求,分五次送予张某某463万元。
2.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朱仁某在无承揽建筑工程项目资质的情况下,在时任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从该公司承揽天津某某大学新校区二期部分工程项目。被告人朱仁某为表示感谢,给予程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程合同及付款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仁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健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仁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调查卷宗10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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