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良良,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朱某某1984年3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86年6月因犯惯骗罪、惯窃罪连同前判决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93年2月因犯诈骗罪连同前判决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18日因诈骗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搭识被害人朱某甲后,向其谎称自己是上海电视台后勤处处长,以帮其安排电视台的工作为由,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编造“疏通关系”、“交住房押金”、“公务人员储纳金”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朱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700元。
2019年12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朱某某向被害人朱某甲退赔4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谅解书一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辰
检察官助理:栗小静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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