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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亚某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亚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苑**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朱亚某因认为下午打麻将时被杨某某等人合伙“做路子”,加之晚上吃饭时又觉得杨某某在“打发”自己,遂产生了杀害杨某某的想法。同日21时许,朱亚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滨河路政府路段时,利用与杨某某并排走的机会,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直接刺向杨某某颈部,因杨某某躲闪,导致匕首刺在其面部。杨某某见状逃跑,朱亚某便在后追赶。后杨某某摔倒在地并向同行的王某某呼救,朱亚某又继续用匕首捅刺杨某某欲将其刺死。此时,朱亚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临江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制止,随后被带走调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朱亚某患有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朱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

2.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前科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亚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亚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亚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亚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俊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亚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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