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3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盗窃,于2011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1日、2010年8月9日、2012年3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11月2日、2018年6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一年,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花园**幢**号后门,通过推车方式,盗窃宋某某的一辆七星豹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158元。
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路**号门口,通过推车方式,盗窃蓝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RA89****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54元。该电动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蓝某某。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款收据、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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