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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鬼”,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4月中旬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马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APP上创建名为“同学会”的赌博群,供叶某某、陈某某、卓某某等多人以抢红包“牛牛”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李某某(另案处理)接受雇佣担任赌博群财务,“大飞”(另案处理)担任机器人操作手。具体赌博规则为:一人坐庄,闲家下注,庄家根据下注人数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再以所抢红包小数点后数字之和的个位数进行比大小。如果闲家点数比庄家大,闲家赢钱;反之则庄家赢钱。闲家每局下注金额为20元至200元不等,牛二起赌注翻倍直至牛牛;赌梭哈的,下注金额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赌注不翻倍。除赌博群股东自行担任庄家的赌局外,其他人坐庄无论输赢,机器人会在每场赌局结束后自动向当局庄家抽头100元作为赌博群获利。经统计,2019年3月22日至4月3日间,“同学会”赌博群共进行赌局3826场,参赌人员的下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740279元。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赌博群股东,参与建群、拉赌客、管理赌博群等事务,获利人民币65000元左右。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赌资统计表、赌博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账号信息、连信账号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卓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连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赌博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进行赌博的场地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检察审讯问笔录壹份、补充材料壹份、手机壹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壹份、缴款凭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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