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镇**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民众需要口罩、电子测温仪等物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电子测温仪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475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卢某某出售25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9250元。
2.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售500个电子测温仪,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定金人民币40000元。
3.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1000个电子测温仪,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定金人民币255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太平派出所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等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粉红色小米手机一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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