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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陶红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住宣威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灿,云南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红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住宣威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袁明国,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陶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26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朱某乙和被告人陶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朱某乙将此事告知陶红某丈夫朱某某,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陶红某二人商议,由陶红某打电话将朱某乙骗至二人住处,让朱某乙将手机里与陶红某相关的信息资料删除,并将朱某乙教训一下。2019年2月12日,陶红某电话将朱某乙约至宣威市**街道**村其租住的房子内,朱某乙来到出租房后意图再次和陶红某发生性关系,被朱某某用水果刀杀伤背部、用铁锤击打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朱某某、陶红某用车将朱某乙的尸体运至宣威市**镇**村委会*家坟路边掩埋。经鉴定,朱某乙系单刃锐器致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陶红某到宣威市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和铁锤各1把;2.书证:户口证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陶红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提取、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陶红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陶红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3.光盘17张;

4.作案工具水果刀、铁锤各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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