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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本**,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9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葛市**桥镇**村*组 。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时56分许,被告人本**持C1证醉酒后驾驶豫K7S***3号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葛市溢水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处时,与周**持C1证驾驶豫L4C***3号越野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2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结果为:被告人本**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7.99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0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2019】第191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本**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本**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生证言;

3、​ 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本**现羁押于**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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