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2002********,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訾某某于2020年8月9日、15日、20日、22日夜晚,四次翻墙进入北票市尹湛纳希高级中学后进入教室内实施盗窃行为,共计盗得4720元人民币。被告人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莹
检察官助理:贾妍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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